- 2012第二屆中國—亞歐博覽會 展覽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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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亞歐博覽會是烏洽會的繼承和升華,將連續舉辦十九屆的烏洽會升格為中國-亞歐博覽會,是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著眼於進一步擴大我國沿邊開放和向西開放步伐,加快將新疆建設成為我國向西開放橋頭堡,確保新疆實現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
首屆中國-亞歐博覽會累計實現對外貿易成交總額55.06億美元,內聯合作項目和國內貿易合同簽約總額7930 .26億元,較2010年烏魯木齊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的簽約金額增長明顯。會議期間,大會累計實現對外經濟貿易成交總額55.06億美元,其中出口成交總額23.75億美元;進口訂貨總額22.33億美元;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成交8.98億美元。累計成交單位共有22個,其中12個為區外組團單位。大會內聯合作項目和國內貿易合同簽約總額7930.26億元。其中,內聯項目合同簽約總額7854.17億元,國內貿易合同簽約總額76.09億元。
第二屆亞歐博覽會重要活動以及論壇和專題活動: (一)重要活動 1、第二屆中國—亞歐博覽會歡迎酒會。 2、第二屆中國—亞歐博覽會開幕式。 3、第二屆中國—亞歐經濟發展合作論壇。 (二)論壇和專題活動 上海合作組織商務日、中國—亞歐博覽會媒體論壇、海外華商與新疆發展論壇、亞歐國家投資促進機構圓桌會議、上合組織青年交流活動、國際綠色發展論壇、稅務局長論壇、中外文化展示周等論壇和專題活動。 第二屆中國—亞歐博覽會期間還將舉辦參會國家及地區投資貿易推介活動,參展參會各中國省、區、市和大型企業推介活動和簽約儀式,參展參會國家和地區館日,旅遊推介活動,中國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專題推介活動等專題活動和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 2012第二屆中國—亞歐博覽會 展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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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及港澳台展區
以國家和地區展形式展示參展國家地區整體形象、投資環境並與專業商品展相結合,集中展示中、西、南亞和歐洲各國及港澳台的優勢產品。 (二)國內展區 “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推介中國各省區市投資環境和項目,產業園區發展,開展國際工程承包、勞務合作、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洽談等,重點展示中國十九個援疆省市的形象、商品、經貿合作及援疆成果等。 (三)新疆展區 集中展示中國新疆各地、州、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投資環境、產業規劃、宣傳新疆產業聚集園區發展,開展國際工程承包、勞務合作、境外加工貿易、資源開發、資產重組並購、農業合作項目洽談,展示先進技術成果,擴大區域投資合作。 (四)專業展區 包括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車展、能源照明及環保展、電子電器展、建材及五金工具展、小型機械設備展、農產品及食品展、家居用品展、紡織服裝展、室外大型機械設備展、室外工程機械和車輛展、中國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展、文化產業展。 (五)高新技術園區展區 展示中國各地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高科技產業發展成就及趨勢,邀請高新技術領域的生產型企業參展,展示高新技術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產品。 (六)經濟技術開發區展區 展示中國各地開發區優惠政策及開發區建設發展成就。
- 2012第二屆中國—亞歐博覽會 參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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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內
⑴標準展位 ①規格:9平方米(即3m×3m) ②配置:中英文楣板1塊、展板3面、椅子4把、洽談桌1張、電源插座1個、射燈4盞、日光燈1盞、紙簍1個、展位地毯等。 ③價格:11000元/標準展位,適用於1-7號館; 10000元/標準展位,適用於8-9號館。 ⑵凈地特裝 凈地1100元/平方米(36平方米起訂,適用於1-7號館); 凈地1000元/平方米(36平方米起訂,適用於8-9號館) (二)室外 ⑴戶外展棚 ①規格: 12平方米(即3m×4m) ②配置:中英文楣板1塊、洽談桌1張、椅子2把。 ③價格:800元/平方米
⑵露天展場: ①規格: 20平方米(即2m×10m) ②價格:6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起訂)。
- 2012第二屆中國—亞歐博覽會 註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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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報名:
1、網上報名。可登錄博覽會官方網站下載或在線填寫提交《中國—亞歐博覽會參展申請表》。 2、向各省區市委托的組展單位報名。 3、向博覽會秘書處報名。 4、國外企業或機構報名參展或組團參展,可通過我駐在國使館經商參處取得詳細信息及報名,或通過網絡、傳真等直接與中國—亞歐博覽會秘書處聯系,如需舉辦推介會,應提前報組委會。 5、參展報名時間:2012年3月至6月30日。在此期間報名將為參展商在《博覽會參展商名錄》及博覽會網站刊登展商信息。 6、 參展報名條件:首屆亞歐博覽會的參展商主要是具有法人登記註冊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國外公司、機構及其中國代表處,所有參展企業必須參加某一交易團才能參會。
中國—亞歐博覽會參展商品管理規定:
一、博覽會展品(包括展位內擺放的產品及張貼的宣傳圖片、發放的資料,下同)須是參展單位自屬或經參展單位許可由供貨單位提供的產品(物品),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由參展單位對參展展品進行登記。 (二)展品不得跨展區擺放(即未按要求擺放)或擺放於展位凈展覽面積之外。 (三)凡涉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的展品,參展單位須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統稱權利證書)。 (四)由供貨單位提供的展品,參展或供貨單位須在參展前簽訂書面展品參展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展品類別,展品參展的展位號,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條款及時效等,並附相應合法權利證書復印件)。口頭協議一律無效。 (五)嚴禁參展展品出現“三無”現象、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展品。 (六)展品、宣傳品中使用地圖和地圖圖形有嚴重錯誤的。 凡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展品,視為違規展品,禁止參展,由此產生的責任與後果由參展單位承擔。 二、展品管理。 (一)參展單位負責對所屬展位展品進行管理。 1.參展單位的展位負責人在博覽會舉辦期間須攜帶以下展品資料: (1)展品清單。 (2)《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情況備案清單》 (附件)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的合法權利證書(復印件)。 (3)如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參展與供貨單位簽訂的展品參展協議書(正本)。 2.博覽會期間各展位負責人須每日對本展位展品進行檢查,如發現來歷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大會展覽工作部展位檢查組報告,並立即撤下展台。 3.更換展位負責人,代替人須逐項核實確認展品及展品資料,並對展位展品負責。 (二)博覽會期間大會展覽工作部展位檢查組負責檢查大會有關展區參展展品擺放情況,並將檢查及處理情況報大會相關工作組。各交易團負責對本團參展展品進行展前把關檢查,展會期間參與展覽工作部展位檢查組的工作。 三、對涉嫌違規展品查處程序及處理。 (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按照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有關《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交由展覽工作部知識產權投訴組處理。 (二)對跨展區擺放或擺放於展位凈展覽面積之外的展品、虛打質量認證標牌的展品、展品及宣傳品中使用地圖和地圖圖形有嚴重錯誤的及其它不屬於知識產權範圍的違規展品由大會展覽工作部認定,並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5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對展品進行檢查時,檢查單位(檢查人)應向參展單位(展位負責人或當事人)出示證件。檢查單位負責對檢查時發現的違規情況作現場記錄和現場處理,並將現場記錄和處理情況於當日報博覽會展覽工作部。 (四)大會各有關檢查組(即大會展覽工作部展位檢查組、知識產權投訴組、聯檢組)對展品進行檢查時,參展單位(當事人)須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進行說明,並對檢查記錄確認簽字。對拒檢者,其展品視為違規展品,並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5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對出現違規展品的參展企業,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1.已查明確屬違規的展品,由參展企業立即自行撤下。拒不執行的,展品由博覽會予以沒收。 2.視情節輕重,再給予下列追加處罰: (1)通報批評。 (2)展品暫時封存,處以罰款。 (3)取消其兩屆博覽會參展資格,對性質嚴重的永久取消其參展資格。 四、其他。 (一)博覽會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規行為。商標、專利、版權權益人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如發現其他參展企業涉嫌侵權,應及時向博覽會舉報。 (二) 博覽會參展單位使用的樣本、目錄以及所有已批準在博覽會上發放的刊物,對涉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的產品宣傳,須符合有關法規。編印單位亦須按有關法規進行嚴格審查。有關權益人如發現涉嫌侵權,應及時向博覽會進行舉報,由博覽會進行查處。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新疆國際博覽事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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